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对现行民诉法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扩大了监督范围。现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草案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草案关于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陈秀榕委员说,草案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将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到民事执行活动,增加了检察院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措施以强化监督手段。这对于促进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工作在检察一线。她认为,草案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这样,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这是司法改革的成果。”贾春梅代表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说,再审检察建议是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在草案中只有两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如何处理,则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需明确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刘玲代表说,如,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多少天给予检察机关答复?如果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进入再审程序,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要停止执行?如果经再审,最终维持原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这些问题不具体规定在条文中,很容易造成在实践中的无法操作,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刘玲代表说,因为这两条内容主要涉及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建议将这项非常好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一条增加的非常好。”何晔晖委员说,检察机关审理民事案件阅卷问题是多年来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建议再增加两个字:不仅可以查阅而且可以“调阅”。因为“查阅”是要到法院去看,“调阅”就是指检察机关从法院调取诉讼卷宗后进行审查。如果只能查阅而不能调阅,对较为复杂、审查时间较长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建议对调卷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调阅审判卷宗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原审审判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戴玉忠委员提出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案件的卷宗问题,虽然争议多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反复研究已经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并于2011年6月发了文件,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审判案件卷宗。这次草案没有把这个内容写进去,给人感觉是不是又不能调阅了?
二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应该允许调阅案件卷宗。如果检察院作为原告,不能调阅,只能到法院查阅。但是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应该允许有调阅案卷的权力。
三是此次修改民诉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所以应当增加调阅案件卷宗的规定。